匡积满律师,籍贯四川宣汉,曾执业于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任轩达所副主任,现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可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司合规运营、员工劳动争议... 详细>>
律师姓名:匡积满律师
手机号码:17760699628
邮箱地址:522393130@qq.com
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6201
执业机构: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麻柳大道682号
一、案例简介:
郭先生从外地托运一箱货物到家,快递公司将贷物交给小区门卫保安,而收货的保安随后离职,他的货物也不知所踪。郭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可快递公司以与他签订的格式《快递递送合同》中的规定“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快递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快递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将郭先生的物品在没有得到郭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物品存放于小区保安处,最终导致物品丢失,客观上快递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虽然快递公司与郭先生签订有格式合同中对于快递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收取人,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因快递公司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最终导致郭先生产生损失,所以,该条款属无效合同,快递公司不得以此条款为依据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律师说法:
近几年,快递行业发展迅猛,快递行业“霸王条款”的诟病也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知悉真情、自主选择等多种权益,而上述“霸王条款”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背道而驰。另外,由于快递行业的合同多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消费者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消费者的强制,其中的很多条款都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以目前快递运输行业的保价条款为例,消费者预估物品的价值后,如果货物出现丢失或毁坏,快递公司按消费者的保价总额进行赔偿,但前提条件是消费者需要支付保价总额一定比例的保价费,许多消费者为了能少掏钱选择不保价,如果出了问题,快递公司也可以借此钻漏洞。任何不合法的合同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快递物品产生的纠纷,一定要先保留好证据,走法律程序维权。
五、快递代收要注意这些问题:
“由第三方代收快递件虽然很方便,但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而且如果未经超市店主同意,收件人主动要求快递员将快递件放在超市之类的场所,出现丢失情况就应由收件人自己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快递员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件放置在小区超市等场所,由此出现快递件遗失等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责。对于此事,快递员无责,代收点负有一定责任,收件人负主要责任。建议,收件人最好还是本人签收快件,如需让人代签,最好形成书面协议,这样在出现过失时,才有可能追究其相应责任。
承诺保管就有附随性义务:代收人有赔偿义务,代收人同意给代收,就应该由代收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你同意接收了,就产生了附随性义务,应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如果代收地点都沟通好了,就有保管的义务了,不能说扔那儿就不管了。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承诺给保管,他就有了保管的附随性义务。实际上来说,如果是管理上的疏忽,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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