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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积满律师 匡积满律师,籍贯四川宣汉,曾执业于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任轩达所副主任,现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可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司合规运营、员工劳动争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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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匡积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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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事实婚姻中的妻子能否继承丈夫的遗产?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案件详情:小孙与青年吴某于1995年10月举行婚礼后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白1997年开始,吴某一直生病,期间均由小孙抚养照顾。今年,吴某因病情恶化经医治无效去世,死后留有一笔遗产。但是吴菜家人以小孙未与吴某登记结婚为由不让其继承遗产。那么小孙是否有继承权?

案件分析:

对于事实婚姻者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实际上涉及到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问题。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他们的关系不同于已经进行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因此,他们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与夫妻之间的继承权是有差别的。

1.我国法律对夫妻互相继承遗产的规定。对于遗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立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侣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配偶的继承权是男女双方两性结合的必然结果.因此,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方权利。男女双方缔结了婚姻以后,组成家庭,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可避免地会在家庭内部产生一系列的权权利义务关系。如互助友爱、养育子女、以共同的劳动收入维护家庭的经济生活、夫妻有平等的处理家庭共同产的权利和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因此,当配偶中的一方死后另一方也就理所当然地取得了财产的继承权。

2.事实婚姻者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关于配偶之间有继承权的规定也只适用于力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该怎么办呢?针对这一让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事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因此,根据该法第5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姻,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继承权;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无继承权。

根据上述规定,小孙与吴某自1995年10月起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他们的婚姻关系无效,系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小孙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考虑到吴某生病期间都由孙某抚养照顾,所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小孙虽无继承权,但仍能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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