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积满律师,籍贯四川宣汉,曾执业于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任轩达所副主任,现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可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司合规运营、员工劳动争议... 详细>>
律师姓名:匡积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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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6201
执业机构: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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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权的析产规则有哪些?
家庭析产的一般规则有:
第一是正确界别家庭共有财产和个人专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按照家庭共有制度确定,家庭成员的专有财产涉及到某个家庭成员被指定接受的专属赠与财产或继承财产。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普通受赠或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是涉及继承时必须析出其他共有人的财产。继承的本质是对被继承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的再处分法律行为。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均可并存,但家庭关系解体后,共有财产必然分解归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是正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族性家庭成员共同财产。这种情形在现代社会中相对少见,但是不排除家族性企业在家族解体时所进行的析产活动中适用该规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对家族性财产没有直接处分权,此时的析产应以夫妻家庭为一个主体并按照家族内部的产权分割协议将某部分财产划归家庭财产后,夫妻双方才有直接的处分权。
第四是正确运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分析原则。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共有关系为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了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约定不明的,则按等份原则处理。
第五是正确适用优先受让权原则。家庭财产存在可分割财产与不宜分割财产的区别。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是采取实物分割、作价补偿或是对外处置变现后分割,均必须保护共有人内部的优先受让权。
家庭析产的特殊规则包括:
第一,特殊情形下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特殊情形需要进行婚内分割的除外。此时应当遵循的析产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夫妻双方的此种分割不存在规避对外债务或转移资产的情形;二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三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此有特殊需求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内析产;四是请求分割的一方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办理而另一方不予同意的。
但是,司法实践应当对此类情形予以审慎对待,对于存在引发道德风险、损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或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拒绝支持。
第二,婚姻关系被否决后不影响共同财产权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构成一般以婚姻关系的合法存续为前提。但婚姻法《解释一》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原同居当事人有权均等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第三,承认婚内赠与的法律效力。目前司法实践对婚内赠与的法律约束力实行有条件地认可。婚内赠与和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等同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故该类婚内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但是,对涉及需要以登记方式确认权属的物权赠与时可能存在特殊情形。如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方不得撤销。
第四,婚前或婚内受赠具有不同的析产规则。以不动产物权的受赠为例。婚前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相反,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以看出,婚前受赠的法律效果以归属于个人财产权为原则,归属为家庭共同财产权为例外;而婚内受赠的权利归属原则恰好相反。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婚内受赠的法律后果还必须结合物权登记状态来确定。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则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也是目前家庭财产权“股份化”的主要法律根源。
第五,家庭财产权主体解体后的过错赔偿原则。根据赔偿权机制而获得的权益也是调整家庭财产归属的一项重要析产规则。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六,尊重家庭析产协议的约定和司法终局裁判权。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同时授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家庭析产协议的效力高于一般析产原则。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诉讼中,必须尊重司法权对此类协议的终局裁判权。如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可以按照竞价规则、评估规则和变现规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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