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积满律师,籍贯四川宣汉,曾执业于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任轩达所副主任,现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可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公司合规运营、员工劳动争议... 详细>>
律师姓名:匡积满律师
手机号码:1776069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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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5117201810056201
执业机构: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麻柳大道682号
法院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在办理协议离婚之前或诉讼立案之前的反悔
很多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还有小孩抚养,债务问题方面做出适当的让步,那么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夫妻双方最终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或者到法院离婚的时候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来的协议履行,那么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就不能成立,对夫妻双方都不产生法律约束,不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二、在协议离婚之后的反悔
1、婚姻法对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按照上面的规定,如果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原告方还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受到了欺诈或者是胁迫,人民法院审理后,经过查明,如果没有让协议无效的法定事由的,那就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三、协议离婚后涉及房屋赠与条款的反悔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不动产的权利转移,要到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一方名下的个人房屋或者相应的份额赠与给另一方,但是在离婚以后,赠与方却拒绝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还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现实中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能力,如果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在赠与方反悔的情况下仍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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